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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权-关于在先使用抗辩的讲解
发布时间:2021-07-06 18:44:03      点击次数:1603

  因为我国商标实行自愿注册原则,理论上承认未注册商标的合法性,现实经济生活中存在注册商标和未注册商标两种不同的商标形式。近年来,恶意注册他人先使用未注册商标,注册热点词汇注册商标,一个人拥有数千个商标,不实际使用却待价出售的情况越来越突出,因此对未注册商标的保护尤为重要。《商标法》第五十九条第三款规定了先使用商标的权利。但是,并不是所有未注册的商标都受到保护。商标权律师根据法律规定,须满足标识构成商标使用+先使用+有一定影响的条件。

  也就是说,标志必须用于商品和服务,具有显着的特征,可以作为商标识别,商标须先使用,具有一定的影响力。满足前两个条件比较容易,但在实践过程中,如何定义商标是否具有一定的影响力,取决于案件的具体情况,难以一概而论。

  综上所述,任何权利都应该受到一定的限制,商标权也是如此。建立商标权制度的首要目的是平衡商标所有者和公众的利益,使商标所有者在经营中能够合理行使商标权,使他人在经营中不受商标所有者权利的不正当限制。新《商标法》第五十九条将商标权限制纳入立法,我国商标权制度建立的重大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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