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权属于自然人的,自然人死亡后,其在本法律第10条第1款第5项至第11款7项中规定的权利,徐州著作权律师提醒大家在法律规定的保护期内,只可以依法转让。
版权属于法人或非法人组织的,在变更或终止后,其享有本法律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九项规定的权利,在本法律规定的保护期内,由承担权利义务的法人或非法人组织享有;没有承担权利义务的法人或非法人组织,由国家享有。
版权包含以下人的财产权利:
发表权,即决定作品是否公开发表的权利;
㈡署名权,也就是表明作者身份的署名权,对作品享有署名权;
修改权,即修改或授权他人修改其作品的权利;
保护作品完整权,即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夺和篡改的权利;
复制权,即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数字化等方式制作一件或多件作品的权利;
发放权,即以出售或赠予方式将作品的原件或副本交付公众使用的权利;
出租权,即有偿许可他人临时使用视听作品或计算机软件的原件或副本的权利,除非计算机软件不是出租的主要标的;
展示权,即将美术作品、摄影作品的原件或复制品公开展示的权利;
表演权,即公开表演作品的权利,以及通过各种方式公开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权利;
放映权,即通过放映机、幻灯机等技术设备公开再现美术、摄影、视听作品等作品的权利;
广播权,即以有线或无线方式公开传播或转播作品的权利,以及通过扩音器或其他类似工具向公众传播用来传送符号、声音和图像的作品的权利,但本款第十二项除外;
(十二)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使其能够在自己选定的时间和地点得到传播;
(十三)摄制权,即将作品以摄制视听作品的方式固定于载体上的权利;
(十四)改编权,即改变作品,创造新的、具有独立自主的作品的权利;
(十五)翻译权,即有权将一种语言文字翻译为另一种语言文字;
(十六)编集权,即通过选择或编排,将作品或作品的片段汇集到新作品中的权利;
版权所有者应享有的(十七)其他权利。
总而言之,著作权法规定著作权人死亡时,可将其全部著作权转移给继承人,使著作权成为一种遗产。版权是如何继承的,通常是根据版权拥有者合法有效的遗嘱、遗赠扶养协议或其他继承决定继承人的范围、分割方式。但版权载体具有不可分割性,继承人也可通过将作品的全部财产权转让给第三者,从而取得作品的价款,从而实现财产的分割。
因为作品的财产权不同于作品的所有权,所以其分割的方式也有区别。版权分割过程中,对于被继承人的死亡只有权利而无实际财产利益的那一部分,通常要等到实际财产利益实现后,才能通过分割使继承人获得。
徐州著作权律师对于这种状态下的作品所有权,共同继承者应保持一种共同共有的关系。然而,继承人也可以通过将财产折成价款归其中一人所有,然后由他向其他共同继承者支付与其他人继承时应分得的等值金额,以弥补其损失,从而将遗产分割。继承者也可以通过将财产所有权全部转让给第三者,并取得价款的方式来进行实际分割。
如果在一个继承人中有一个人有多个、少个或不分的特殊情况,则应根据继承法的规定区别对待。另外,由于作品财产价值的不确定性,各继承人可以结合作品财产权利进行价值评估,以免日后产生更多纠纷。
版权作为一种无形财产,其价值具有不确定性。而作为继承客体的作品财产性权利,有一定的保护期限,超过有效保护期限,作品财产性权利即告终止。同时由于著作权本身的特殊性,继承人也要清楚是否继承版权,继承版权后如何实现其价值,以及在版权受到侵犯时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若你现在需要做决定,可以咨询一下徐州著作权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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