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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众联成律师事务所讲解商标权限制的三点问题
发布时间:2021-05-10 16:52:22      点击次数:1626

  江苏众联成律师事务所按照我国《商标法》的有关规定,注册商标受商标专用权保护,其他个人或单位未经许可,不得在同一或近似商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但是,在没有限制的情况下,权利会有扩大的趋势,商标权也是如此,因此,考虑到权利人和社会公众利益之间的平衡,我国新修订的《商标法》将其纳入其中。

  江苏众联成律师事务所根据《商标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商标权限主要分为以下三个方面:

  一,正当使用抗辩。

  申请注册的商标由文字、图形、字母、数字、颜色组合等元素组成,需要有明显的特征才能批准注册。如果该商标只使用该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和型号,或者只直接标记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材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地理来源和其他特征,由于缺乏明显的特征,无法达到区分商品或服务来源的功能,一般不予注册。但江苏众联成律师事务所根据《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如果使用没有明显特征的标志,可以作为商标注册。

  举例来说:今日头条注册在新闻行业,两面针注册在牙膏等,都是先缺少显著性的商标,通过大量的推广使用有显著性,从而成功注册的情况。但是,当今日头条在新闻行业注册成功后,如果其他人只是在今天的头条上标注今日头条,商标权利人就无权禁止。由于今日头条用户的使用是出于正常需求,而非以不正当竞争为目的,属于正当使用情况。所谓正当,就是:用户可以合理地将该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或直接表示该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等特征,以及与该商品产地相关的文字、图形或拼音,以及上述各部分组合在一起,用于叙述该商品或服务的必要部分,即使这些都是别人注册商标的一部分或全部分,也不构成对他人注册商标的侵犯。

  二,三维立体商标抗辩。

  三维商标是指由三维标志或含有其他标志的三维标志组成的商标。三维商标可以是商品本身的形状、商品的包装或其他三维标志。江苏众联成律师事务所根据《商标法》第十二条对三维商标进行了相关规定,包括商品本身的形状、获得技术效果所需的商品形状或使商品具有实质价值的形状。

  三维商标对特殊行业起着非常重要的识别作用,所以有些特殊行业会选择申请自己商品的形状。法律规定,只有上述三种情况的三维商标不能申请,所以申请人会选择在商品形状的基础上添加一些其他元素的识别,如文字、字母、数字或一些颜色设计,有助于提高商标申请的成功率。但根据《商标法》第五十九条第 二款规定,包括商品自身形状在内的三维商标注册成功,不得禁止他人正当使用。

  三,先用抗辩。

  因为我国商标实行自愿注册原则,理论上承认未注册商标的合法性,现实经济生活中存在注册商标和未注册商标两种不同的商标形式。近年来,恶意注册他人先使用未注册商标,注册热点词汇注册商标,一个人拥有数千个商标,不实际使用却待价出售的情况越来越突出,因此对未注册商标的保护尤为重要。《商标法》第五十九条第三款规定了先使用商标的权利。但是,并不是所有未注册的商标都受到保护。根据法律规定,须满足标识构成商标使用+先使用+有一定影响的条件。

  也就是说,标志须用于商品和服务,具有显着的特征,可以作为商标识别,商标须先使用,具有一定的影响力。满足前两个条件比较容易,但在实践过程中,如何定义商标是否具有一定的影响力,取决于案件的具体情况,难以一概而论。

  综上所述,江苏众联成律师事务所认为任何权利都应该受到一定的限制,商标权也是如此。建立商标权制度的首要目的是平衡商标所有者和公众的利益,使商标所有者在经营中能够合理行使商标权,使他人在经营中不受商标所有者权利的不正当限制。新《商标法》第五十九条将商标权限制纳入立法,我国商标权制度建立的重大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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