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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商标权的标志属性与商标权的权属属性
发布时间:2021-05-08 17:10:20      点击次数:598

  商标是以保护商标为目的的民事权利,而商标是用于商业用途并用于区别商品或服务的标志,其根本的特征就是商标的标识性,因此,商标权就成了标志的权利。商标在商标法中的地位和作用,需要从商标与标志的法律属性来认识。

  注册商标并不需要在注册前就已经实际使用并具有识别功能。只有具备“显著特征”才是基本的要求。商标只有具有显著特征的商标才具有识别性,才能获得商标注册。一旦被注册,就产生了注册商标专用权,法律就为权利人保留了使用的空间,即专有使用权;又赋予了禁用权。对未实际使用的注册商标,给予其权利和保护是注册商标制度的特殊功能。

  未经注册的商标可受法律保护,但保护的前提是其实际具有识别功能,而不只是具有识别商品或服务来源的显著性和可能性。这一前提在商标权第13条第1款中有体现,但在第31条中没有体现,而在反不正当竞争法第6条第1款中没有体现,这一点在商标法第13条规定的驰名未注册商标和第31条规定的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中也有体现。

  对未注册商标,权利人又主张权利的,其自身须将所主张权利的标识作为商标使用,即具有作为商标使用的含义。如果另一人在某一标识上引用了某一商品,而他本人没有使用该标识作为商标的意图,那么另一人的引用并不必然导致被引用人享有商标权利。换而言之,他人对商品的指称行为仅仅是客观事实,而个人只有在有享受该权利的意图和使用行为时,才会建立该权利。因此,无论是注册商标还是未注册商标,其受法律保护的根据体现在其识别上。例如,对相同或类似的商品使用相同或近似的商标,会造成对商品或服务来源的混淆,即构成了对商标识别性的侵犯,从而构成了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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