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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著作权律师]侵犯著作权获得的资金应怎样处理
发布时间:2021-03-29 16:17:20      点击次数:772

  徐州著作权律师就刑事案件而言,罚金刑与没收违法所得的规定主要体现在刑法典中,其中包括:

  一,徐州著作权律师根据《刑法典》第三十四条,罚款和没收违法所得(即没收财产)都是作为惩罚措施的一项附加处罚。

  二,在知识产权犯罪案件中,没有规定具体的罚金数额的裁量标准,对于罚金数额的裁量,仍然是由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的轻重来确定。

  关于违法所得和罚金的并行使用,《刑法》第六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以及为犯罪所用的违禁品和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扣押的财物、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自行处理。

  总之,徐州著作权律师认为没收违法所得和罚款均属于附加刑,可与判罚一并适用。尽管罚款的处罚标准没有明确的裁量标准,但没收的违法所得部分可以确定,它与侵权者的非法收益相对应,超出该部分的退还部分可以冲抵罚金。

  刑法第36条规定的经济损失赔偿和民事优先原则

  徐州著作权律师对于因犯罪行为造成被害人经济损失的,除依法给予刑事处罚外,还应当根据情节处以赔偿损失。

  刑事案件中,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犯罪分子,同时被判处罚金,其财产不足以全部支付的,或者被判处没收财产的,先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从以上法律规定可以看出,徐州著作权律师相对于对被害人经济损失的赔偿,罚金应当在对被害人经济损失的赔偿中占有优先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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